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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

http://www.bjrcw/member/2005/ 2005-2-6 18:27:31     发送给好友 阅读

 
   在听取人事职改部门意见和学科组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,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,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。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。

  十二、评审结果必须由人事(职改)部门批准。个别评审不准确,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,应由单位领导提出,经职改部门同意后,由评委会进行复议。

  十三、在评审评委本人及其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时,该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。

  十四、各级评委会收取评审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。收费标准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统一规定,并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公布,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、检查。同时,抄报我部职位职称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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